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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 想必,那些提起不合理的“天价”滞纳金就心有余悸的人,闻此消息将无比兴奋。笔者有个同事就曾吃过“天价”滞纳金的哑巴亏。那是2004年9月份,他因违章停车被罚款200元,但因多方面原因漏交了罚款(绝非故意拖欠)。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到了去年11月份,滞纳金竟滚动积累超过8000元。 去年《河南商报》报道过一个更典型的事例,该省荥阳市有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其中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高达49万元。面对天价罚单,交管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有法可依。理财专家算了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短时间内,不论是区区200元罚款变成8000元,还是6万元变成49万元,这种速度令人吃惊。问题何在?显然是我们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没有给滞纳金“封顶”。试想,如果这些法规都对交通违章处罚滞纳金的额度予以封顶,明确滞纳金累加到何种程度就该停止,不到6万元的本金还会滚出49万元的滞纳金吗? 对此,交管部门肯定会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滞纳金做出封顶规定可行吗?笔者以为是可行的。比如,一个人因违章停车,被罚款200元,当滞纳金滚到一定数额时就应该停止了,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一种纯粹的管理性收费,比如按照10元/年或20元/年的速度计算。显然,主管部门按这种方式对违章违规车主进行处罚和收费,就既达到了教育车主的目的,又更加人性化。 从近来各地媒体的报道看,类似“欠缴本金不到6万元,而滞纳金却高达49万元”这类事并非个案。既然不封顶的滞纳金无限制滚动的后果如此让人后怕,并且全国所有车主都可能面临这样不合理的遭遇,那么,我们的交管部门以至立法机构就应对此予以充分重视,给交通违章处罚滞纳金封上一个顶。 从这个角度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具体体现了立法机关的人本意识,意义巨大。